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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社会化”与个体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社会学乌尔里希·贝克尔(Ulrich Beck)提出的,他认为在当代社会风险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且这种风险是由科技经济、环境等方面引起的。与传统的风险不同,这种风险具有全球性、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也难以被个体所感知和控制贝克尔认为,风险社会化是指风险不再只由个体承担,而是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和分担的过程。

在风险社会中,个体责任与风险社会化的关系需要进行界定。一方面,个体在面对风险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个体应该具备基本的风险意识风险管理能力,主动采取措施来减少自身的风险暴露。这包括个体在选择生活方式消费行为工作环境等方面要有一定的理性和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此外,个体也应该对自身的行为决策负责,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咎于外部的风险因素

另一方面,风险社会化也意味着社会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应该提供必要的信息教育,培养公民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社会也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法律制度政策等手段,减少风险的发生和扩大。此外,社会还应该提供适当的保障和救助措施,帮助那些受到风险影响的个体。

在实际应用中,个体责任与风险社会化的界定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和争议。个体责任不应该成为对个体的过度追责和指责,也不能将所有责任都转嫁给个体。而风险社会化也不能成为对社会的过度依赖和消极等待。个体责任和风险社会化应该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个体和社会应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推动风险管理和风险治理的进程。

总而言之,在风险社会中,个体和社会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个体需要具备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主动采取措施减少风险暴露;而社会需要提供信息教育、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提供保障救助措施。个体责任和风险社会化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的,只有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和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