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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应包含哪些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中,除了基本的双方当事人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一些特别约定,以保障双方权益和明确责任。以下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特别约定:

  1. 试用期约定:明确试用期的起止时间、工资待遇、双方解除合同的程序等内容。

  2. 离职通知期约定:规定离职方需要提前通知的时间,以便公司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3. 竞业限制约定: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关竞争行为

  4. 保密协议约定:明确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和保密期限。

  5. 加班补偿约定:约定加班工资或调休的具体办法标准

  6. 岗位变动约定:规定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程序和条件。

  7. 奖金福利约定:约定员工享受的各类奖金、福利待遇和发放条件。

  8. 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双方违约后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方式。

特别约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关系,避免发生纠纷。在制定特别约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合理合法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举例来说,有一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员工离职后直接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机密或带走公司客户资源,有效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